(2017)鄂1081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鄢圣平、湖北汉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圣平,湖北汉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鄢圣平,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执行人湖北汉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界山口街25号。法定代表人童祖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0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汉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鄢圣平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湖北汉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祖元及妻子李华琼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国际华城第3幢102铺的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7)石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国际华城第3幢103铺的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7)石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该房屋现在不便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汉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鄢圣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鄢圣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