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涛、李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李辉,任士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雪,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士朋,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张涛因与被上诉人李辉、任士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燕、李飞、被上诉人李辉及委托代理人王丽、顾寒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认定“2014年4月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工艺品批发零售业务,2014年6月份开始,两原告雇佣被告张涛对店面的货物进行销售,”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为“原告任士朋、李辉经营的工艺品店面交由被告张涛经营,”显然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明确,且一审法院仅对销售金额进行审理,对货物销售剩余状况未能查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