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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王秋华与洪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华,洪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993号原告:王秋华,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峰,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洪家生,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王秋华与被告洪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秋华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王秋华负担。审 判 员 高海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月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