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柳祚柏与毕艳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艳龙,柳祚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艳龙,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祚柏,男,1951年3月17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上诉人毕艳龙因与被上诉人柳祚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704之二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宁乡县。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雨花区,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