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国平、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国平,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国平,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天鸿凯旋城4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董贤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令,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劳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并提供了考勤表、配电室低压运行记录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被上诉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对上诉人的主张亦未提供给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审对于上诉人工作期间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劳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国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辛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