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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5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被执行人陈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1民初21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和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和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和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2393357.2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