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秀清与许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清,许庭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790号原告:陈秀清,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雄,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庭发,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陈秀清与被告许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庭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庭发归还陈秀清借款本金29,10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许庭发承担。庭审中,陈秀清将利息降低为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陈秀清与许庭发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许庭发以经营淘宝店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陈秀清借款40,000元。2016年4月28日和30日,陈秀清通过个人微信(账号为158××××9862,绑定陈秀清账号为62×××3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分两次转账支付给许庭发借款共20,000元。2016年5月11日,陈秀清再通过以ATM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许庭发借款20,000元。双方同意许庭发通过其个人支付宝网上转账,以替陈秀清清偿广发银行信用卡债务,陆续向陈秀清归还借款本金。2016年5月28日至9月28日期间,许庭发通过以上方式还给陈秀清借款本金10,896元。此后,陈秀清多次催讨其余借款,许庭发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许庭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4月30日,陈秀清通过个人微信(绑定陈秀清账号为62×××38的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嘉庚支行)分两次转账给许庭发借款共20,000元。2016年5月11日,陈秀清再通过以ATM转账的方式用以上银行卡转给许庭发借款20,000元。许庭发通过支付宝转账帮陈秀清偿还广发银行信用卡的债务,分别是2016年5月28日还款2,200元、2016年6月28日还款2,100元、2016年7月29日至30日还款2,200元、2016年8月28日还款2,220元、2016年9月28日还款2,176元,以上还款合计10,896元,属还陈秀清的借款本金。此后,陈秀清多次催讨,许庭发未还其余借款。本院认为,陈秀清提供的银行转账内容能够证明: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5月11日,许庭发向陈秀清借款合计本金4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许庭发已偿还的借款本金10,896元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故尚欠借款本金应为29,104元。双方对借款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陈秀清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许庭发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对于陈秀清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借款的利率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陈秀清要求许庭发归还借款本金29,10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许庭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庭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秀清借款本金29,10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8元,由许庭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满颖人民陪审员 陈其显人民陪审员 林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世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