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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运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运某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荣盛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甘肃省民勤县。申请执行人运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魏春晖的银行存款5365.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