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龙要平与彭乔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要平,彭乔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97号原告:龙要平,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彭乔伯,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要平与被告彭乔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龙要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要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要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龙要平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阙芮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