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伍启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启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4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启祥,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张力挺,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罗星东路2号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251区间。主要负责人:黄育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518号幢。法定代表人:刘仰兵。上诉人伍启祥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伍启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挺、被上诉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玲到庭参加诉讼。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启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未在伍启祥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向伍启祥主张权利,我国相关判例亦未判令类似情况下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故伍启祥依法不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2、伍启祥系受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欺骗、误导才签订诉争《委托代理合同》,诉争《委托代理合同》并非伍启祥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无效;3、诉争《委托代理合同》并未约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本案诉争风险代理费的约定显失公平,依法应予以撤销;4、本案诉争风险代理费的约定违反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亦可实行胜诉收费或办成收费,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涉财产标的总额的20%”的规定,该项约定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辩称:1、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向伍启祥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保证期间,伍启祥提交的相关判例对本案并无借鉴意义,伍启祥依法应当承担诉争保证责任;2、本案的委托代理系风险代理的一种形式,合同诉争《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诉争《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伍启祥依法应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承担保证责任。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支付316654元律师代理费;2、判令伍启祥对上述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伍启祥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27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伍启祥签订了“(2012)闽名律代字第1105号”《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和反诉;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13万元整基本律师费;本案以判决形式结案的,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五日内,就本诉部分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本诉债务金额与相对方诉讼请求(按1000万元计)的差额部分的5%计付律师风险代理费;反诉部分,应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的20%计付律师风险代理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等等。伍启祥作为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伍启祥代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了13万元基本代理费,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亦按约完成了案件的一、二审代理工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1043号终审民事判决,确定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应当承担的本诉债务为3040645元,享有的反诉债权为93437元。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就3040645元本诉债务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按1000万元计)之间的差额6959355元,按照5%计付律师风险代理费,为347967元;应就93437元反诉债权,按照20%计付律师风险代理费,为18687元,两项合计366654元。但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通过伍启祥代付了5万元律师风险代理费后,拖欠316654元律师风险代理费至今未付,伍启祥亦未履行其保证责任。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通过短信等方式催讨,均未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已依约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了设定的诉讼目的,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支付尚欠的律师费316654元。伍启祥作为保证人,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支付316654元律师代理费;二、伍启祥对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支付316654元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6049元,公告费560元,由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伍启祥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二审中,伍启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186××××7719和188××××7111两个电话号码是伍启祥使用的电话号码,认可伍启祥曾收到过相关催款短信,但认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以短信方式催讨不导致保证期间中断。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本案委托代理系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诉讼委托代理中协商收费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在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后,仅需先行支付少量的律师费或不支付律师费,待案件胜诉等约定条件成就后,委托人再按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在案件败诉等情形下,委托人依约无需再继续支付代理费。根据其收费形式,风险代理的实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近年来风险代理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收费的一种重要方式。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如果诉讼相对方在本案开庭前撤回诉讼的,乙方不再收取律师风险代理费”,该条款已对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中应承担的代理风险作出了约定,故上诉人关于诉争《委托代理合同》并未约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诉争风险代理费的约定显失公平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主张其系受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欺骗、误导才签订诉争《委托代理合同》,却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对风险代理费用的约定并未超过以上规定,故上诉人关于诉争风险代理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一审提交的《短信》,可以认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5月5日起,即以手机短信方式多次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故上诉人关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未在伍启祥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向伍启祥主张权利、伍启祥依法不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的上诉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已按约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支付316654元律师风险代理费。伍启祥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伍启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49元,由上诉人伍启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雷晓琴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施 炜书 记 员 林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