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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7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7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大余县余东街西华路86号。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女,1984年5月1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大余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大余支行营业部6217002120003698964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