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跃芹、吴庆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芹,吴庆刚,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茶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芹,女,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新(系王跃芹之子),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庆刚,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茶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茶西村。主要负责人:吴凯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王跃芹因与被上诉人吴庆刚���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茶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19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跃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