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与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227号原告: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鱼塘社区(党校旁)。经营者:冯世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河堡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法定代表人:陈家坤。被告:王明兵,男,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