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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忠宝与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宝,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817号之一申请人:刘忠宝,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李华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进步村3组(华源装饰材料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伟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忠宝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忠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高新区x房(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忠宝所有用于担保的位于衡阳市高新区x房(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勇为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