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守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守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917号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仁义。被告:杨守礼,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守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答应缴纳物业费,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新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若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