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珂珂、夏春喜等与杨月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珂,夏春喜,杨月亮,杨朝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498号原告:王珂珂,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夏春喜,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恩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月亮,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被告:杨朝法,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豪、李玄(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珂珂、夏春喜与被告杨月亮、杨朝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珂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了受理决定。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日10时许,原告王珂珂驾驶电动三轮车在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卧龙乡杨楼村路段时,撞上由西向东靠边停车的被告杨朝法驾驶晋B×××××号货车的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王珂珂受伤,王晗玥死亡的交通事故。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珂珂、杨朝法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晗玥无责任。因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一直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珂珂、夏春喜提供被告杨月亮的户籍及住址信息错误,致使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珂珂、夏春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