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52镇江市润州区金富社区服务中心与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润州区金富社区服务中心,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金富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鑫源路10号。投资人陈梅青。被执行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马彪,该公司董事长。镇江市润州区金富社区服务中心与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8)苏民终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光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将房屋交付金富服务中心的义务,金富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查该案所涉房屋被案外人占有,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金富服务中心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镇复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确认光大公司位于本市江南桥左侧综合楼土建工程中107至110号四间门面房及305号房屋归金富服务中心所有。2014年4月29日,金富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金富服务中心要求被执行人光大公司交付的房屋被案外人占有,现被执行人光大公司正通过诉讼解决与案外人纠纷,暂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金富服务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4)镇复执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金富社区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金富社区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镇江市润州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终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张春俊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国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