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继昌与佛山市顺德区金仕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昌,佛山市顺德区金仕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509号原告:陈继昌,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保安路1号聚丽豪庭B座丽星阁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7907369W。法定代表人:谢林芝。原告陈继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仕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服装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南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继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仕服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仕服装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01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的服装进行加工修色,2017年4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10174元,并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结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支付加工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金仕服装公司既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金仕服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案经开庭审理,结合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金仕服装公司产生交易往来,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的服装进行加工修色,2017年4月14日,朱文革出具��条,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10174元,并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结清,被告在约定期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其权益,于2017年8月9日向法院起诉。另查,被告金仕服装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朱文革变更为谢林芝。以上事实,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金仕服装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金仕服装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017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金仕服装公司支付加工款1017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仕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继昌支付加工款101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4.36元,减半收取为2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仕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