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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执行陶志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陶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耿马自治县人,务农。被执行人陶志芳,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关于李军申请执行陶志芳离婚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云0926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陶志芳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10000.00元,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陶志芳主动履行完毕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给申请人李军执行款1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926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