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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家臣与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臣,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783号原告:王家臣,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奎(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刘士帅,系该村村主任。原告王家臣与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洪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臣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王家臣负担。审判员  张双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