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袁凯与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凯,邹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007号原告:袁凯,男,1970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邹建国,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袁凯与被告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凯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凯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凯负担。审 判 长 黄安娅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梅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