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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傅春林与黄海燕、王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春林,黄海燕,王均,陈伟均,俞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3376号原告:傅春林,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黄海燕,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王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伟均,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俞彩英,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傅春林与被告黄海燕、王均、陈伟均、俞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傅春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春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丹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