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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素萍与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素萍,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朱素萍,女,1964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三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爱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素萍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朱素萍支付借款336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56800元为本金,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1792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电话追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冯宝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