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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亚林申请执行刘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林,刘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林被执行人刘凤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26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凤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凤龙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56519元(执行费:36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