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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宾与被告伍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宾,伍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43号原告:高玉宾,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被告:伍令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宾与被告伍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玉宾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