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宾与被告伍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宾,伍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43号原告:高玉宾,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被告:伍令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宾与被告伍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玉宾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