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终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红芳、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芳,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4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芳,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路152号1号楼7号院1-3层。法定代表人:张立杰。上诉人张红芳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亿人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张红芳提供的还款计划实施方案中显示该还款计划针对的是所有亿人集团投资者,且一审法院已有多起针对亿人公司的诉讼案件,故亿人公司已经涉嫌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依照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张红芳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指令审理后,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首先移送由侦查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应当进行审理,作出实体判决;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驳回张红芳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