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向阳申请汪惠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向阳,汪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特45号申请人:王向阳,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大连市科技局干部,住大连市西岗区拥政北街1-4-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62********。被申请人:汪惠英(王向阳母亲),193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光华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34********。申请人王向阳申请认定汪惠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向阳称,我母亲汪惠英患有帕金森、老年痴呆症等疾病。2016年因胯骨摔伤进行手术置换后,身体状况逐步衰弱。目前处于神志不清、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状态。故申请认定汪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汪惠英与申请人王向阳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王向阳的父亲王耀东与1999年死亡。被申请人现卧于带护栏的床上,体型消瘦,肢体挛缩屈曲,双目微睁,意识清晰,面部表情茫然,对语言刺激无任何回应,也无任何自发言语,缺乏语言表达能力,不能理解和执行任何指令,无法有效沟通,情感沟通不良。个人生活完全需要他人照顾,社会功能完全丧失。饮食由护工喂入流食,尚能吞咽,不识家人,二便不能自理。2017年9月27日,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汪惠英出具鉴定意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汪惠英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痴呆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对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履行,不能表达自己的任何意见。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汪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王向阳申请认定汪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汪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