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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龚治能与黄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治能,黄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3803号原告:龚治能,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常平,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龚治能与被告黄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龚治能到庭参加诉讼,黄常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龚治能诉讼请求:黄常平返还借款2万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31日,黄常平向龚治能借款2万元并以退休工资银行卡作担保还款,但龚治能向黄常平提供借款后,黄常平的退休工资银行卡中没有存款并被黄常平挂失,现龚治能向黄常平催收还款未果。黄常平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经案外人闵玉芬代笔,黄常平向龚治能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龚治能现金2万元用于家庭开支,每月用退休工资还款,还清为止,利随本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2倍计算,黄常平本人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将中国银行借记卡交付予龚治能,《借条》另载明密码、电话。龚治能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17年1月以黄常平交付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取款时,该卡无存款并向黄常平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银行借记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龚治能、黄常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黄常平收到借款后应按《借条》约定方式履行还款义务,黄常平未能按约定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龚治能主张借款本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黄常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龚治能返还借款2万元。如果被告黄常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