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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赫二伟诉被告滕学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二伟,滕学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132号原告赫二伟,男,1956年12月16日生被告滕学鑫,男原告赫二伟诉被告滕学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赫二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赫二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赫二伟承担。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