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武瑞霞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628号原告武瑞霞,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霞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中,原告武瑞霞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瑞霞有权依法处分��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武瑞霞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吴林轶审 判 员 郝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方艺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