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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石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刑初49号自诉人胥某某,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人石剑峰,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自诉人胥某某以被告人石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胥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胥某某撤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高广臣人民陪审员  温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苏影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第六个月内宣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