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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628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县,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现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2,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凤冈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1、王某2预谋抢劫后,窜至普定县中兴大道通源商务酒店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抢走宾馆收银员伍某价值520元的一部金立S6手机及2000元营业款。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金立S6手机发还被害人伍某。二、2017年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1、王某2预谋抢劫后,窜至安顺市西秀区校场路附近,见被害人范某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范某伺机抢劫,范某发觉后逃离,二人追赶范某至幸福小区对面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抢走范某2500元现金以及一部价值1680元OPPOa59m手机。2017年2月23日21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境网吧”内将王某1、王某2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OPPOa59m手机发还被害人范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抢手机购买记录,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伍某、范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供述,西发价认字(2017)104号、0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7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1、王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审理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三、查获的作案工具银黑色折叠刀一把,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依法没收。四、继续向被告人王某1、王某2追缴赃款人民币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志 康人民陪审员 叶   萍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