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9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9933号原告:冯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虞某某,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9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