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行审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郏县国土资源局、王胜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国土资源局,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5行审373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26XF,住所地:郏县行政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政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昭峰,郏县国土资源局城关中心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飞,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3年7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郏县。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国土资罚[2016]19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郏国土资罚[2016]19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占地面积433.6平方米,每平方米按20元处罚,共计罚款8672元(捌仟陆佰柒拾贰圆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郏国土强催(法)字[2017]01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间,申请执行人认为催告期间不包括在法定的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系申请执行人理解法律规定有误。本院认为,申请人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致使该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郏县国土资源局郏国土资[2016]19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广成审判员 程绘锦审判员 张利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