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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延边中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胜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中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中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胜学,男,1970年5月6日生,朝鲜族,住所延吉市。延边中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学胜学(2009)延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判决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胜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定金1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其他费用100元)。申请执行人延边中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9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沈胜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