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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宫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民特28号申请人:宫秀英,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宫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宫秀英称,被申请人宫庆瑞,男,1928年3月18日出生,申请人宫秀英与被申请人宫庆瑞为父女关系,因被申请人宫庆瑞自走丢下落不明已经超过5年,根据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宫庆瑞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宫庆瑞,男,192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原××天津市红桥区××,系申请人宫秀英的父亲。2011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之四子宫长铭至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春德街派出所报案称宫庆瑞于2011年10月9日晚走失。申请人宫秀英申请宣告宫庆瑞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宫庆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宫庆瑞仍然下落不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宫庆瑞的子女宫长泽、宫长虹、宫长铭均对宣告宫庆瑞死亡无异议,本院至被申请人原住地调查,被申请人的配偶胡振文表示宫庆瑞已失踪多年,对申请人宫秀英申请宣告宫庆瑞死亡一案没有异议,宫庆瑞的三子宫长林系智力残疾。本院认为,宫庆瑞于2011年10月9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六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宫庆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冯晓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万岱书 记 员 魏欣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