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怀荣与阴川、池羽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荣,阴川,池羽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47号原告:王怀荣,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阴川,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池羽辰,女,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王怀荣与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怀荣追加池羽辰为本案共同被告。2017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王怀荣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人民陪审员 吕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