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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怀荣与阴川、池羽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荣,阴川,池羽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47号原告:王怀荣,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阴川,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池羽辰,女,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王怀荣与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怀荣追加池羽辰为本案共同被告。2017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王怀荣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人民陪审员  吕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