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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边巴与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巴,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76号之一原告:边巴,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拉萨市。被告:嘎平,男,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边巴与被告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边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边巴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边巴负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