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边巴与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巴,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76号之一原告:边巴,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拉萨市。被告:嘎平,男,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边巴与被告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边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边巴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边巴负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