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姬喜英与侯凤雨、郑州市惠济区八方红木家具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喜英,侯凤雨,郑州市惠济区八方红木家具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382号原告:姬喜英,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侯凤雨,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八方红木家具店,住郑州市惠济区居之宝家具广场*号馆1F-A3,注册号:410108600332796。原告姬喜英与被告侯凤雨、郑州市惠济区八方红木家具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姬喜英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喜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姬喜英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振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