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连娣与被执行人徐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娣,徐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娣,女,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徐继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1号,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李连娣与徐继丽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和解分期履行。目前正在履行之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