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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连娣与被执行人徐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娣,徐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娣,女,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徐继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1号,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李连娣与徐继丽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和解分期履行。目前正在履行之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