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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人民法院与赵连发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人民法院,赵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连发,男,1966年1月1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移送执行,要求执行罚金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连发罚金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赵连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