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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零培长与蒙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零培长,蒙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127民初2733号原告:零培长,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蒙宗有,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零培长与被告蒙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零培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时间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并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4%。被告向原告借款,立有“借据”为凭。被告逾期没有归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蒙宗有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零培长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蒙宗有在该时间前归还完毕借款本金30000元,则原告零培长放弃要求被告蒙宗有支付借款利息;如被告蒙宗有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零培长借款本金30000元,则被告蒙宗有除了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外还应支付原告零培长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零培长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零培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