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梁志刚与李治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治,梁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刚,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李治因与被上诉人梁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院(2017)湘0111民初191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所在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