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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敬忠、张敬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敬忠,张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夏敬忠,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敬胜,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夏敬忠申请执行张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特360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张敬胜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敬胜欠申请执行人夏敬忠借款280000元,执行费4100元,合计284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张敬胜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841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