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傅某海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海,无业。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1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8时许,接群众匿名举报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半岛洲际酒店1305房间门口将被告人傅某海查获,并当场从其外衣左边口袋里查获一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红色药丸状麻古疑似物(105粒红色、2粒绿色)以及一些红色碎麻古疑似物颗粒、三袋透明塑料袋包装麻古疑似物(每袋20粒红色,其中2袋各有1粒绿色)和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结晶状冰毒疑似物。经称量所查获的麻古疑似物净重17.22克,冰毒疑似��1.91克,经检验,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申某、李传某、丁乙某的证言、被告人傅某海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视听资料光盘、毒品及称量毒品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海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1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海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海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傅某海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尹莹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