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697号王某1、王某2: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受理。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某2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1财产分割款40000.00元,承担诉讼费400.00元,合计40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2已主动履行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4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