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商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商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627号原告: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68号。法定代表人:唐力(LITA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丹丹,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商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307室。法定代表人:岑虎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茹,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商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