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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青岛掌上医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青岛掌上医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61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苏羽,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掌上医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掌上医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燕审判员  郭静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