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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杰、刘佳宏、张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杰,刘佳宏,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凤华委托代理人:丁杰被执行人:王晓杰被执行人:刘佳宏被执行人:张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杰、刘佳宏、张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伟执行员  白云鹏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