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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宇龙、张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龙,张荣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280号之一申请人曹宇龙,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三河市被申请人张荣涛,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三河市申请人曹宇龙与被申请人张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荣涛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102国道北侧、东外环西侧富贵园小区12号楼12-1-1303室房屋(房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25**号),并以担保人王利茹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安居小区3号楼103号房屋(房权证号:泃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利茹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安居小区3号楼103号房屋(房权证号:泃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宇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